东北师范大学实验室有害废弃物管理规定

时间:2014-09-04 点击: 次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的科学发展,维护教学及科研实验的正常秩序,加强实验室有害废弃物管理,保护自然环境,严防意外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国家和长春市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有害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固(以下简称“三废”)物质、实验用有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实验动物尸体以及放射性废弃物等。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东北师范大学实验室有害废弃物处置领导小组,由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保卫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化学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物理学院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主要负责有害废弃物产生的管理、调查、处理及协调工作,负责对全校实验室有害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院(系)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有害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有害废弃物的收缴、登记、暂存和移交工作。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与环保部门及专业机构联系,安排专人定期到各学院收集转运实验室有害废弃物,同时办理好计量、登记及与各学院负责人的会签交接。

第六条 有害废弃物处置费用由学校和其所在学院共同开支,学校列支专项经费,学院承担本单位所需费用的20%。

第七条 对从事有害废弃物的实验室,应对其操作中可能会产生的后果进行预测,建立有害废弃物的处理方案,并增设相应的设施与设备。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承担有害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的责任,用科学的方法降低或减少有害物对环境的影响,使有害废弃物总量得以控制,并采取有利于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措施,对有害废弃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保护环境资源。

第八条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有害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排放。实验技术人员、科研及实验指导教师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环保意识,执行学校有关环保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从事有关有害物质操作的人员必须进行环保教育,宣讲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设置废弃物专门收集容器,定点存放,做到有专人负责安全保管。废弃物收集容器必须有明显的标识和警示标志,存放地点必须设置危险警告牌或张贴告示。

第十条 各实验室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 “三废”物质的管理

(一)学校严格控制“三废”物质的产生,对实验过程中产生“三废”污染严重而又没有治理措施的实验项目,不予批准。

(二)可能会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或具备必须的吸收处理装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直接排入大气。

(三)实验中产生的酸、碱废液必须经中和处理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严禁将未经处理的酸、碱废液直接倒入水池排入下水道;实验中产生的有害、有毒废液应分级、分类收集于专门的废液收集容器中,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液混装在同一收集容器内;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

(四)实验室必须将实验中产生、弃用的有毒有害固态物质以及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有毒有害废固(废渣)放入专门的收集容器中,不能随意掩埋、丢弃。实验器皿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

第十二条 实验用有毒物品废弃物的管理

(一)实验用有毒物品(麻醉品、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化学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二)实验用有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渣或过期的有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妥善保管。

(三)盛装、研磨、搅拌有毒物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

第十三条 放射性废弃物管理

(一)放射性同位素中半衰期较短的废弃物,用专门的容器密闭后排放或者焚烧处理。

(二)放射性同位素中半衰期较长的废弃物,液体可用蒸发、离子交换、混凝剂沉淀等方法浓缩,装入安全容器中,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尸体处理规定

(一)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或焚烧,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冷冻存放,定期处理。

(二)凡存放动物尸体的单位应认真填写登记记录,登记内容包括:存放单位、存放人姓名、存放时间、动物种类、数量,以及是否被污染,污染物类型及程度等。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仍随意抛弃废固、倾倒废液、排放废气的实验室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罚款并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东北师范大学有害废弃物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